市场监督管理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扣押起止日期怎么计算 扣押当天起算吗-何嘉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行政纠纷

市场监督管理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扣押起止日期的计算一般不以扣押当天起算,而是从扣押的次日起算,至解除扣押之日(含当日)为止。具体分析如下:

  1. 起算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的计算一般是从查封、扣押的次日起算,而非扣押当天。这是因为,在扣押行为发生的当天,行政机关通常还在完成扣押的相关手续和程序,如制作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从次日起算更为合理,也能给行政机关留出必要的操作时间。

  2. 截止日:扣押期限的截止日是解除扣押之日。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了调查、处理等工作,或者发现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不再需要扣押等情形,应当及时解除扣押。解除扣押之日即为扣押期限的截止日,且该日应计入扣押期限内。例如,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在扣押后的第15天解除扣押,那么这第15天就是扣押期限的截止日,且算作扣押期限内的一天。

  3. 特殊情况:如果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且行政机关在扣押期间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被扣押的物品,那么保管期限可能会因实际情况而有所延长,但这并不影响扣押期限本身的计算。扣押期限仍然是从扣押的次日起算,至解除扣押之日止。

建议:

  • 如果您作为当事人遇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扣押措施,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的扣押决定书,并明确扣押的起止日期。
  • 如果您对扣押期限的计算有疑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扣押行为超出了法定期限,可以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或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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