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多少条算情节严重-谭承琦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侵权纠纷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来说,以下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1.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 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出售或提供了公民的行踪轨迹信息,并且这些信息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如绑架、抢劫等,那么这种行为就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 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购买者将利用这些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犯罪活动,仍然选择出售或提供,那么这种行为同样构成情节严重。
  3.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 这一标准明确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定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要求。当行为人涉及这些敏感信息的数量达到或超过五十条时,即构成情节严重。
  4.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 除了上述敏感信息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如住宿信息、通信记录等,当这些信息的数量达到或超过五百条时,同样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5.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对于非上述特定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当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的数量达到或超过五千条时,也构成情节严重。
  6.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 如果行为人涉及多种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且每种类型的数量均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照相应比例合计后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同样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7.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是衡量行为人非法获利情况的重要指标。当行为人通过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获得的违法所得达到或超过五千元时,即构成情节严重。
  8.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 这一标准特别针对那些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如果他们将这些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且数量或数额达到上述标准的一半以上,同样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9.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 如果行为人之前已经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且在二年内再次实施此类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会被视为情节严重,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
  10.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那些未明确列举但同样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即使未达到上述具体数量标准,也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

在认定“情节严重”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信息类型、数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个因素。如果你或他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面临“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