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因公受伤五年后才评残是否符合政策”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评残类型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评残的类型。一般来说,评残可以分为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三种情况。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 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非现役军人,即普通公民因战因公负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并评定残疾等级。
- 根据相关规定,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因此,如果您属于这种情况,且受伤后五年才提出评残申请,那么可能不符合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时间要求。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 这种情况主要针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但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情况。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或精神病患者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且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 如果您属于现役军人因公受伤,且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即使五年后才提出评残申请,也是符合政策的。
调整残疾等级:
- 这种情况适用于已经评定残疾等级,但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 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这与您提出的问题不直接相关,但为了全面解答,我也进行了说明。
总结:
- 如果您是非现役军人,因公受伤五年后才提出评残申请,可能不符合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时间要求。
- 如果您是现役军人因公受伤,且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规定,那么五年后才提出评残申请是符合政策的。
建议您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照上述政策规定进行判断。如有需要,您还可以咨询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更权威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