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主张优先权期限-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合同纠纷

建设单位主张优先权的期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工程建设中投入的资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回报。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依据与期限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一规定相较于之前的六个月期限有了显著延长,为承包人提供了更加充裕的时间来主张其权利。

二、“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

为了确保承包人能够准确判断主张期限的起算点,相关法律对“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方法进行了明确:

  1. 当事人有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的约定,那么按照约定处理。

  2. 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 如果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那么交付之日即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 如果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但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那么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即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 如果建设工程既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那么当事人起诉之日即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三、行使优先权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承包人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 与发包人协商: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以抵偿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2. 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如果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事项:

  • 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工程款的支付情况,一旦发现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立即启动优先权的行使程序。
  • 承包人应在规定的十八个月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 在行使优先权的过程中,承包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记录、竣工结算文件等,以备不时之需。

四、特殊情形下的期限处理

尽管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一般不可延长,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而导致起算点推迟,进而产生类似“延长”的效果。例如:

  • 约定付款期限变更: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时间进行了重新明确约定,那么优先权期限将从新的应付款时间起算。
  • 质量争议影响付款时间:当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争议时,可能导致发包人应付款时间无法按照原合同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也会相应推迟,直至质量争议解决并确定最终应付工程款数额为止。

总结与建议:

建设单位(承包人)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确保在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的十八个月内行使权利。同时,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时与发包人沟通协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