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李悦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刑事辩护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存在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客体不同

  1. 虚假广告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信息载体,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虚假广告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误导了消费者,使其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

  2. 诈骗罪:则直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基础。

二、客观行为表现不同

  1. 虚假广告罪: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这种虚假宣传通常是在商业广告的范围内,通过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功效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例如,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快速美白、祛斑的神奇效果,但实际上产品并无此功效,该公司就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2. 诈骗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手段更为多样化,不限于广告形式,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例如,张某冒充某银行工作人员,以办理高额贷款为由骗取李某的信任,并诱使李某将数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张某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三、犯罪主体不同

  1. 虚假广告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这些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特定角色,负责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他们通常是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而进行虚假宣传。

  2. 诈骗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这意味着,无论行为人是什么身份,只要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诈骗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四、主观方面差异

  1. 虚假广告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主要是为了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目的。其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增加销售额或提高知名度。因此,在虚假广告罪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其目的并非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 诈骗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明确目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意图通过欺骗手段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故意是直接的、明确的,与虚假广告罪中的故意存在本质区别。

五、定罪标准不同

  1. 虚假广告罪:根据司法解释,实施虚假广告行为并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如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等,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予以立案追诉。这意味着,只有当虚假广告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才可能构成犯罪。

  2. 诈骗罪:一般以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达到该标准的,予以立案追诉。具体数额标准可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这意味着,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主要依据诈骗财物的数额大小来确定。

总结与建议: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在犯罪客体、客观行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以及定罪标准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区分两者,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涉及虚假广告或诈骗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