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开支为由通过虚开发票形式收受财物,若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则构成受贿罪。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从行为本质角度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单位开支为由通过虚开发票形式收受财物,表面上看财物似乎是用于单位,但实际上往往是行为人将虚开发票套取出来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属于单位的财产或者他人基于谋取利益而给予的财物,通过不正当手段据为己有,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构成受贿罪。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某企业在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该企业为了表示感谢,与该工作人员串通,以单位需要采购办公用品等名义虚开发票,将资金套出后交给该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下,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受贿行为。
从主观故意角度
构成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以单位开支为由虚开发票收受财物,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具有将通过虚开发票获取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即使其以单位开支作为借口,也不能掩盖其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
比如,行为人在与行贿人商议虚开发票事宜时,就明确表示会将套取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这就充分证明了其具有非法收受财物的故意,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从客观行为角度
在客观方面,受贿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以单位开支为由虚开发票收受财物,行为人通常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然后通过虚开发票这种手段来获取财物。这种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例如,某单位领导利用自己负责项目招标的职务便利,为某投标企业提供帮助使其中标,之后该企业与该领导合谋,以单位需要支付咨询费等名义虚开发票,将资金套出后分给该领导。该领导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从法律认定角度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司法机关在认定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方式、财物的去向、主观故意等因素,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是将虚开发票套取的资金用于单位合法开支,且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主观故意,那么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会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虚开发票罪等。不过,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少见,因为以单位开支为由往往只是一种掩盖受贿行为的借口。
总之,以单位开支为由通过虚开发票形式收受财物,大多数情况下构成受贿罪。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