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是指,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具体来说,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时限
单位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个人或工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条件(即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来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况和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四、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但不计入申请时限内的情形,如受不可抗力影响、职工由于被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等,也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概括起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就是要求职工在受伤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和证明,以证明其受伤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这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才能依法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相应的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