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到的“冷静期超了5天是否可以办理”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这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如果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其次,该条款还规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即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如果双方在这个时间段内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根据规定,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现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如果冷静期已经超过了5天,但您仍然处于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这个时间段内,那么您和您的配偶仍然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然而,如果冷静期届满后已经超过了三十日,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您们的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视为已经撤回,此时您们需要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再次经历三十日的冷静期。
因此,我建议您先确认一下冷静期届满的具体日期,以及当前是否仍处于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这个时间段内。如果仍然在这个时间段内,那么您可以和您的配偶尽快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已经超过了这个时间段,那么您们需要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等待新的冷静期结束后再进行申请。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