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可以做出处罚决定的还需要移送吗-张艳香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经济纠纷

审计机关本身无行政处罚权时,必须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若审计机关依法具有处罚权,则无需移送,但涉及刑事犯罪的仍需移送司法机关。具体分析如下:

  1. 审计机关的法定权限与移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若其本身不具有直接处罚权(如涉及税务、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如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处理。此时移送是法定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2. 审计机关具有直接处罚权的情形
    若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特定违法行为(如拒绝提供审计资料、妨碍审计检查等)直接享有行政处罚权(如警告、罚款等),则无需移送其他机关,可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但需注意:

    • 处罚种类需严格限定在法律授权范围内;
    • 处罚程序需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如告知权利、听证等)。
  3. 涉及刑事犯罪的强制移送义务
    无论审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若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公款等),必须依据《审计法》第五十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如检察院、公安局),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

实务建议:

  • 审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首先明确自身权限范围,避免越权执法;
  • 对涉嫌犯罪的线索,需同步固定证据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确保程序合法;
  • 被审计单位若对移送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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