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副局长伪造个人权益记录单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违法层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保副局长作为公职人员,若伪造记录单用于骗取社保待遇(如虚构缴费年限、冒领养老金等),直接违反该条款,需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犯罪层面
公职人员特殊责任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公职人员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予以撤职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保副局长作为领导干部,其行为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党纪处分(如开除党籍)。
建议:若发现此类行为,可向当地纪委监委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并提供伪造记录单、资金流向等证据。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将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如有进一步细节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