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被判刑的教师其教师资格能否保留”这一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刑的教师其教师资格是不能保留的。
具体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教师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的刑罚,那么他不仅无法再获得教师资格,而且如果他之前已经取得了教师资格,那么这个资格也会被丧失。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也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这表示,一旦教师的资格被丧失,他就无法再重新获得,同时他的教师资格证书也会被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为了更具体地说明这一点,我可以给您举两个实际的例子。在第一个例子中,陈宝因为违反教师资格的规定,被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了刑事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丧失了教师资格,并且其教师资格证由相关机关收缴。在第二个例子中,李传因为犯罪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样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他的教师资格也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丧失。
因此,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被判刑的教师其教师资格是不能保留的。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教师资格的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