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业绩可以要求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吗-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合同纠纷

在合同业绩的证明上,确实可以要求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但具体是否可行需结合合同条款、行业惯例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合同条款的约定:

    •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业绩的证明方式,包括需要提供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即合同双方有权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业绩的证明方式,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了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且该习惯或惯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也可以参照该习惯或惯例来认定业绩的证明方式。
  2. 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 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是招标人或采购人向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发出的正式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它证明了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在招标或采购活动中取得了成功,是业绩的一种直接体现。
    • 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主张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业绩,但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那么提供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可以增强主张方的说服力。
  3. 行业惯例与交易习惯:

    • 在某些行业或领域,中标或成交通知书被广泛接受为业绩的证明材料。例如,在建筑工程领域,中标通知书是承包商证明其具备承接工程能力的重要依据。
    • 如果双方所在行业或领域存在这样的惯例或习惯,且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未对此提出异议,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纠纷发生时,可以参照该惯例或习惯来认定业绩的证明方式。
  4. 法律规定的考量:

    •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业绩的证明方式必须包括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但法律鼓励合同双方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并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 如果一方通过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来获取合同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或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时,选择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有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双方明确约定业绩的证明方式,包括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种类、格式、提交时间等,以避免后续纠纷。
  • 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业绩的证明方式,且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无果,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 在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时,建议选择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报告等,以增强证明力。

可能后果:

  • 如果一方无法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 如果一方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可能会构成欺诈或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信用受损、业务受限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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