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原单位怎么处理-杨继泽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行政纠纷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其原单位通常需依法保障其履职,不得因履职行为对其作出不利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保障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若原单位因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而对其降薪、调岗、解雇或采取其他不利措施,属于违法行为,陪审员有权依法维权。

  2. 单位配合义务
    原单位需配合司法机关安排,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必要时间保障。例如,法院因案件审理需要通知陪审员到庭时,单位应准许其请假,且不得将此计入旷工或影响绩效考核。若单位拒绝配合,陪审员可向法院反映,由法院协调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3. 特殊情形处理
    若陪审员因履职与单位产生冲突(如单位以“影响工作”为由要求其辞职),需区分情况:

    • 短期冲突:单位应通过临时调整工作安排(如委托他人代班)解决,不得强制陪审员放弃履职;
    • 长期冲突:若陪审员因履职频繁请假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单位可与法院协商调整陪审任务,但不得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4. 维权途径
    若原单位违法处理,陪审员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 向当地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局)投诉,由其协调单位纠正;
    • 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支付克扣的工资、恢复岗位或赔偿损失;
    •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若您或身边的人作为人民陪审员遇到原单位不配合或打击报复的情况,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请假记录、单位通知、工资条等),及时向法院或司法局反馈,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