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协议可以允许商标注册的依据-王伟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知识产权

商标共存协议可以作为允许商标注册依据的情况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法律逻辑与实践考量:

  1. 商标共存协议的法律效力基础
    商标共存协议本质上是商标权人之间就商标使用范围、方式等达成的民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商标法》第10条禁止性条款、第13条驰名商标保护等),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益,该协议可成为商标注册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例如,在审查近似商标共存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能依据协议中约定的商品/服务区分条款,认定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2. 商标审查中的“混淆可能性”判断标准
    《商标法》第30条以“容易导致混淆”作为驳回近似商标注册的核心标准。若商标共存协议通过明确划分商品/服务类别、销售渠道、地域范围等方式,有效消除了混淆可能性(如协议约定一方使用“XX”商标仅限于线下实体店,另一方仅限于线上电商平台),则可能被审查机关采纳为允许注册的理由。实践中,欧盟等司法辖区已将共存协议作为评估混淆可能性的关键证据。

  3.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根据《商标法》第7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商标共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通过协议恶意排除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如协议约定共存商标需附加显著区分标识),则符合该原则要求,可成为支持注册的合法依据。例如,在“乔丹”商标争议案中,法院即强调商标使用需尊重市场实际形成的历史格局。

  4. 国际条约与比较法实践
    《TRIPS协定》第16条虽未直接规定共存协议效力,但允许成员国在商标审查中考虑“实际使用情况”。美国《兰哈姆法》第2(d)条明确将共存协议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的例外情形;日本《商标法》第4条亦规定,若共存协议能证明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可准予注册。这些实践为我国商标审查提供了参考范式。

需注意的风险点:

  • 协议需经公证或律师见证,以增强证据效力;
  • 需避免协议内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共存商标使用中仍需持续监控市场混淆情况,否则可能面临后续无效宣告风险。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协议条款或审查案例,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