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名成立条件-钱建荣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条件。以下是对这四个条件的详细解析:

  1. 主体条件:

    •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需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这些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如经理、部门负责人、一般职工等。
    • 还包括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如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 特别注意的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若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则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 主观条件:

    •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单位财物的所有权,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明确目的。
    •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必须是有意识地、主动地实施侵占行为。
  3. 客体条件:

    •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的“单位”限定为非国有性质,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除上述公司外的非国有营利性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等。
    • 犯罪对象必须是本单位实际掌握和占有的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这些财物可以是单位以一定名义拥有的,也可以是虽未实际占有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属于单位所有的。
  4. 客观条件:

    • 在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这包括利用自己的职权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 非法占为己有:表现方式多样,如侵吞(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己有)、窃取(监守自盗)、骗取(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等。
    • 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这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

举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员工张某,利用自己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用于采购的款项私自截留,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且数额达到了三万元以上。张某的行为就同时满足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条件,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后果: 一旦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具体刑罚的轻重将根据侵占数额的大小、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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