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调处纠纷中发现第三人权益被侵怎么处理-何嘉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行政纠纷

当行政机关在调处纠纷过程中发现第三人权益被侵害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原则处理:

  1. 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如可能)
    若行政机关在调解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如非法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等),且自身具有直接干预权限(如环保部门发现企业违法排污),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措施制止侵害,例如责令停止施工、查封设备等。这是基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的即时执法权。

  2. 固定证据并通知第三人
    行政机关需全面收集与第三人权益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权属证明、现场照片等),并及时书面通知第三人其权益可能受损的情况,告知其有权参与调解或提出异议。这一步骤既保障第三人的知情权,也为后续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3. 追加第三人参与调解程序
    根据《行政调解办法》及相关领域法规(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将第三人列为调解参与方,允许其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并就纠纷解决方案发表看法。若第三人拒绝参与,行政机关需记录在案,但不影响其独立主张权利。

  4. 区分纠纷性质选择处理路径

    • 若纠纷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如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许可引发的纠纷):行政机关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或处理决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确保第三人权益不受侵害。例如,在土地纠纷中,若第三人持有合法权属证明,行政机关应驳回原纠纷双方的无理主张。
    • 若纠纷属于民事争议(如合同纠纷、侵权赔偿):行政机关可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解决,但需在调解过程中向第三人释明法律救济途径(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等),并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5. 联动司法或复议机关保障救济
    若第三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如认为行政裁决侵犯其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需在处理决定中明确告知第三人这一权利,并配合司法机关审查(如提交调解记录、证据材料等)。

  6. 特殊情形下的主动移送
    若发现侵害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环境污染犯罪),行政机关需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第三人,确保其刑事报案权或附带民事诉讼权得以行使。

实务建议: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特别注意程序合法性,避免因未通知第三人或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同时,建议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如与法院、检察院联动),确保第三人权益得到全方位保障。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