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伤残鉴定定不上级,鉴定费原则上由申请鉴定方自行承担,但具体需分情况讨论:
诉讼中由法院委托鉴定的情况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产生的费用,由申请鉴定方预先垫付。若鉴定结果未达到伤残等级(即“定不上级”),通常意味着申请方主张的伤残事实未被认定,此时鉴定费由申请方自行承担。但需注意:若法院认为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手段(例如被告对原告伤情提出合理质疑),可能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按“谁主张、谁负担”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由双方分担或由被告承担。
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
若当事人在起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无论结果是否达到伤残等级,鉴定费均由委托方(即申请鉴定方)自行承担。此时鉴定结论仅作为当事人主张的初步证据,对方若不认可,可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承担规则与上述诉讼中委托鉴定一致。
特殊情形:鉴定机构过错导致重新鉴定
若首次鉴定因鉴定机构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过错被撤销,需重新鉴定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重新鉴定的费用由原鉴定机构承担。但此情形与“定不上级”无直接关联,需以鉴定机构存在过错为前提。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例如具体案件中费用分担争议、鉴定程序合法性审查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细节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