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型诈骗罪成立条件-邓晓霞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刑事辩护

请托型诈骗罪的成立,同样需要满足诈骗罪的一般成立条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

    • 请托型诈骗罪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但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请托型诈骗行为,且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则这些人员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 欺骗行为:

    • 在请托型诈骗中,行为人通常会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例如,行为人可能声称自己有特殊关系或能力,能够帮助被害人解决某些问题(如升学、就业、办事等),从而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 这种欺骗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或者被害人并未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则不构成诈骗罪。
  3. 被害人的财产处分:

    • 被害人必须是在陷入错误认识之后,才作出财产处分。在请托型诈骗中,被害人通常是因为相信行为人的虚假承诺而交付财物,如支付“办事费”、“好处费”等。
    • 如果被害人并未交付财物,或者交付财物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如出于感激、赠与等),则不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4. 诈骗数额:

    • 诈骗数额是判断诈骗罪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之一。在请托型诈骗中,诈骗数额通常指的是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交付的财物价值。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只有当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时,才能构成诈骗罪。

举例说明: 假设某人声称自己与某高校招生办有特殊关系,能够帮助某考生的子女通过非正常渠道入学,并以此为由向考生家长收取“办事费”数万元。然而,在收取费用后,该人并未履行承诺,也未退还费用。在此情况下,如果考生家长是基于对该人的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且交付的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该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请托型诈骗罪。

法律后果: 如果构成请托型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行为人可能面临不同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别提醒: 在处理请托型诈骗案件时,需要仔细分析案件事实,确保每个成立条件都得到充分证明。同时,由于请托型诈骗往往涉及复杂的社交关系和人情往来,因此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时,需要更加谨慎和细致。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