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未休完的年休假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分析如下:
- 折算方法: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 工资报酬计算: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在离职时,对于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除已经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还需额外支付200%的日工资作为补偿。
- 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无需支付额外的补偿。
举例说明:
假设某职工在一家公司工作了2年,应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该职工在当年工作了200天后离职,且已经休了2天年休假。那么,该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折算为:(200÷365)×5-2≈0.74天。由于折算后不足1整天,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如果该职工已经休了1天年休假,那么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折算为:(200÷365)×5-1≈1.74天,此时用人单位应支付1天(不足1天部分不计)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建议:
- 在离职前,职工应与用人单位沟通确认未休年休假的情况,并了解相关的补偿政策。
-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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