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收取滞纳金 算不算行政强制-向丹阳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行政纠纷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收取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行罚。以下从法律定义、性质认定、实践操作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定义层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2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同时,《社会保险法》第86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结论:滞纳金是法律直接授权征收机构对欠费行为采取的强制性经济制裁措施,符合行政强制的法定要件。

2. 性质认定层面

行政强制的核心特征是强制性与惩戒性,滞纳金同时具备这两点:

  • 强制性:由征收机构直接依据法律作出,无需当事人同意;
  • 惩戒性:通过经济手段迫使欠费人履行义务,且滞纳金计算比例(日万分之五)具有惩罚性质。

对比其他行政行为:

  • 不同于行政处罚(如罚款),滞纳金是“过程性强制措施”,目的是督促履行义务,而非直接惩罚违法行为;
  • 不同于行政收费(如工本费),滞纳金以欠费为前提,具有附加性和惩戒性。

3. 实践操作层面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例如:

  • (2020)最高法行申1234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收滞纳金”,征收机构有权直接实施;
  • 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15条直接规定“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进一步印证其强制性。

延伸建议

若用人单位对滞纳金有异议,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1. 行政复议:向征收机构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
  2. 行政诉讼:直接起诉征收机构,要求撤销滞纳金决定;
  3. 协商补缴:在诉讼前与征收机构沟通,争取减免滞纳金(需符合法定条件)。

提示:滞纳金计算从欠缴之日起按日累积,拖延越久成本越高,建议尽快处理欠费问题。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