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破产程序终结超过两年后发现财产,可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若原破产程序适用的是《企业破产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3条,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但若超过两年才发现财产,法律未明确规定可直接恢复分配程序。此时需分情况处理:
若原破产程序适用的是《个人破产条例》(如深圳试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00条,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年内,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追加分配。若超过三年期限,法律未规定追加分配程序,但债权人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如撤销破产人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要求返还财产等)。
特殊情形:若破产人存在欺诈行为(如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财产),债权人可不受期限限制,随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破产程序并追回财产。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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