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三类犯吗-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经济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三类犯吗”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是按照“三类犯”这样的分类方式来界定的。不过,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大致分为三类,这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该罪的构成和法律责任。

一、开票方主体

开票方主体是直接实施虚开发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他们通常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或条件,但出于非法目的(如骗取税款、牟取暴利等),故意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这类主体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环节,他们可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受票方主体

受票方主体是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他们通常利用虚开的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或骗取出口退税等。受票方主体可能明知发票是虚开的而接受,也可能因疏忽或不知情而接受。但无论何种情况,一旦查实,受票方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介绍方主体

介绍方主体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他们通常不直接参与虚开发票的行为,但通过介绍、联系开票方和受票方,促成虚开发票的交易。介绍方主体的行为虽然间接,但同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性质

此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犯罪性质上更倾向于被认定为结果犯,而非单纯的行为犯。这意味着,在定罪量刑时,除了考虑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开行为外,还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害结果。这一认定标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符合司法实践对行为实质危害的关注。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是按照“三类犯”来分类的,但我们可以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将其大致分为开票方、受票方和介绍方三类。同时,该罪在犯罪性质上更倾向于被认定为结果犯。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全面地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