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可以构成受贿类犯罪-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刑事辩护

受贿类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这类人员涵盖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因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例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收受贿赂,就属于此类情况。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公司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的公司,如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等。
    • 国有企业是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 国有事业单位则包括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单位。
    • 人民团体如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 在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负责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将以受贿罪论处。比如,国有公司的经理在项目招标、物资采购等环节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贿赂。
  3. 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 这类人员虽被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但其身份仍为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有单位行使职权。若在履职过程中收受贿赂,同样构成受贿罪。例如,国有公司委派到其参股的合资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公司事务时收受贿赂。
  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所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指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如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也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例如,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时收受贿赂。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受贿罪主体: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若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仍以受贿罪论处。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若通过这些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在认定受贿罪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受贿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受贿的故意,并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 受贿罪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收受的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或者具有其他特定的情节。若行为人没有受贿的故意或未实施相应行为,则不构成受贿罪。
  • 根据刑法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这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虽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的实行犯,但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也可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受贿类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情况下的相关人员。在认定受贿罪时,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以及收受财物的数额和情节等因素。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