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监护人无收入被监护人由其他人员监护是否可以取消其监护资格”的问题,这并非仅仅取决于监护人是否有收入,而是需要依据具体的监护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监护人因为某些原因(如疾病、年老、无收入等)无法履行这一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关个人或组织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
这里的“有关个人和组织”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以及民政部门等。
针对您的情况,如果原监护人确实因为无收入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已经由其他人员实际承担了监护责任,同时原监护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之一,那么相关个人或组织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监护资格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需要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因此,在提出申请之前,建议您先收集好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组织,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