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哪条法律规定旅行社导游由所属属地管辖-李杰民律师|法行宝
2026-06-26 行政纠纷

关于《旅游法》中旅行社导游由所属属地管辖的规定,目前并没有直接、明确的单一法条直接表述“旅行社导游由所属属地管辖”。不过,我们可以从《旅游法》的相关规定中,推导出导游管理确实存在属地管辖的原则和精神。以下是从不同角度的分析:

  1. 导游资格与执业管理:

    •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这一规定说明了导游的资格获取和执业注册是与旅行社或旅游行业组织相关的,而旅行社和旅游行业组织通常具有地域性,从而间接体现了属地管辖的原则。
    • 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地域上的关联性。
  2. 导游活动的监管:

    •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这些规定虽然并未直接提及属地管辖,但导游在从事业务活动时,必然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因此其活动受到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
    • 此外,如果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如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诱导旅游者购物等,将受到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处罚,这也体现了属地管辖的原则。
  3. 属地管辖的实践应用:

    • 在实际旅游市场中,导游通常是由旅行社派遣到特定地区进行导游服务的。这些地区通常是旅行社的注册地或业务开展地,因此导游的活动自然受到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
    • 当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时,如劳动报酬纠纷、合同纠纷等,也通常是在旅行社所在地或导游执业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解决,这同样体现了属地管辖的原则。

建议:

  • 如果您是导游或旅行社经营者,建议详细了解并遵守《旅游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导游管理和执业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 如果您在导游执业过程中遇到属地管辖相关的问题或纠纷,如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为不当或旅行社的违法行为等,可以及时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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