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的共有条款有哪些-张锡志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婚姻家庭

意定监护的共有条款主要围绕意定监护的设立、履行、监督及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以下是一些核心条款的详细解释:

一、意定监护的设立

  1. 书面协议: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是意定监护设立的基础,确保了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2. 协议内容:意定监护协议应明确监护人、监护监督人(如有)、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这些内容旨在全面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确保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有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3. 公证与见证:为增强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证,也可以邀请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公证和见证都能为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有力证明。

二、意定监护的履行

  1. 监护职责:监护人需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包括生活照料(如请护工、安排住处)、财产管理(如管存款、收房租)、医疗决定(如手术签字)以及处理身后事(如办丧事、买墓地、分配遗产)等。

  2. 支持与监督: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为意定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并建立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保障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意定监护监督机制,确保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三、意定监护的监督与保障

  1. 监督机制:老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这构成了对监护人行为的外部监督,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2. 兜底保障:在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或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时,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直到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新的监护人为止。这为被监护人提供了最后的保障,确保其权益不会因监护人的缺失而受损。

四、其他相关条款

  1. 信息归集与查询:为加强意定监护信息的管理和查询,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市级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经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授权的个人和组织,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为履行相关职责,可以查询相关信息。这有助于提升意定监护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2. 法律援助与鉴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因意定监护协议的履行或协议纠纷处理需要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相关个人、组织可以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这为老年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综上所述,意定监护的共有条款涵盖了设立、履行、监督及保障等多个方面,旨在全面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确保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有明确的指导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