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制度在程序、实体条件及财产分割等方面均有重要调整,核心新规如下:
离婚冷静期制度
- 程序要求:协议离婚需经过30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算),期间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未共同申请的,视为撤回。
- 例外情形:诉讼离婚不受冷静期限制,若存在家暴、虐待等法定情形,可直接起诉离婚。
- 立法目的: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
诉讼离婚标准细化
- “感情破裂”认定: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条款,强化分居作为感情破裂的客观证据。
- 重大过错赔偿:明确无过错方在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时,可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及精神损害)。
财产分割规则完善
- 共同财产范围扩大:将“投资收益”(如股票、基金增值)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为个人财产。
- 隐藏财产惩罚:离婚时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对其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再次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 家务劳动补偿:新增“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突破原《婚姻法》中“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限制。
子女抚养权调整
- 抚养权归属原则: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两周岁以下原则上归母亲;八周岁以上应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 探望权保障:明确不直接抚养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若探望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
实务建议:
- 协议离婚前需评估冷静期风险,若急于解除婚姻关系,可同步准备诉讼材料;
- 诉讼离婚时需充分收集分居、家暴、财产线索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败诉;
- 涉及财产分割时,建议提前梳理共同财产清单,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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