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满一年后被起诉,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符合赔付条件,仍然可以获得赔偿。以下是具体分析:
交强险的赔付原则与保险期间
交强险的赔付以“事故发生时是否在保险期间内”为核心标准,而非以“起诉时间”或“保险到期时间”为判断依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只要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就需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若保险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事故发生在2023年12月30日,即使受害人在2024年1月1日后起诉,保险公司仍需赔付。
诉讼时效的例外情况
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若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受害人在3年内起诉均可主张赔偿;若仅涉及财产损失,诉讼时效为3年。但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可能延长时效,例如受害人与侵权人协商赔偿、向保险公司报案等行为,均可能导致时效重新计算。因此,即使交强险已过期,只要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诉讼时效未届满,仍可获赔。
保险公司的抗辩权限制
保险公司不得以“保险期间已过”为由拒绝赔付,但可能以其他理由抗辩,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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