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具体来说: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无过失性辞退: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且协商未果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需要裁减人员时,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特定情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当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时,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也应遵照执行。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希望以上解释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