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新规定-闵亚超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刑事辩护

关于正当防卫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修订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以下是对这些新规定的详细解读:

  1. 正当防卫的法定定义与条件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条件:
      • 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包括侵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且不论其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对于财产犯罪,不法侵害人取得财物后,若通过追赶等措施能迫回,则不法侵害仍视为进行。
      • 主观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非出于报复或非法目的。
      • 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本身,不能对动物、财产或法人实施防卫。
      •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里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2. 防卫过当的认定更加严格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界定:不再单纯以结果论,而是综合考虑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造成的后果以及与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严重程度是否相适应。例如,在面临严重暴力侵害时,采取较为激烈的防卫手段可能并不构成防卫过当。
    • “重大损害”的标准:通常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但具体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若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并未达到重伤或死亡的程度,且防卫手段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不构成防卫过当。
  3. 特殊防卫权的明确

    • 无限防卫权: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在面临严重暴力侵害时的特殊保护。
    • 适用范围扩大:除了上述列举的犯罪行为外,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可能适用特殊防卫权。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4. 防卫时机的把握更加灵活

    • 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的界限: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正在进行”不仅包括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的时刻,还包括不法侵害虽未开始,但已迫在眉睫、即将发生的情形。例如,在面临即将发生的暴力侵害时,提前采取防卫措施可能并不构成事前防卫。
    • 持续侵害中的防卫:在不法侵害处于持续状态时,防卫行为可以持续到侵害结束。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在持续侵害中的持续保护。
  5. 司法实践中的积极变化

    • 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如“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等,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标准,鼓励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这些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 防卫意识的强调:在认定正当防卫时,更加注重防卫人的主观意图。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防卫意识的尊重和保护。

在实际应用中,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括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等。同时,要避免机械适用法律,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倒推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例如,在面临轻微不法侵害时,若采取过于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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