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刑事辩护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在索贿型受贿中除外),其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关键意义。以下从多个角度为您详细分析这一要件的认定标准:

一、法律定位与基本内涵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职务上的行为或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决策,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虽然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但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它体现了受贿罪中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二、具体认定标准

  1.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含义:即便尚未实际实施谋利行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默示接受请托并作出承诺,即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 示例:公职人员收受财物后表示“会尽力帮忙”,即使未采取具体行动也符合此要件。这种承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甚至是通过行为暗示的。
  2. 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含义:包括积极履行职务行为(如审批项目)和消极不作为(如故意不履行职责以达成请托事项),无论结果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认定。
    • 示例:官员收受钱财后违规批准工程许可,即使后续被查处仍构成受贿罪。这种行为直接体现了权钱交易的过程,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 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

    • 含义:实际获利并非必要条件,但可作为量刑参考。若公职人员通过职务便利使请托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则直接满足该要件。
    • 示例: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枉法裁判使其胜诉。这种情况下,权钱交易的结果已经显现,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 含义: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时,推定该公职人员知晓并参与利益输送,除非能证明其确实不知情且未参与。
    • 示例:局长妻子收受商人钱财,局长知情但未阻止,则视为共同受贿。这种情形体现了受贿罪的“家庭化”趋势,需要加强对公职人员家庭成员的监管。

三、特殊情形下的认定规则

  1. 事后受贿的认定

    • 含义: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仍认定为受贿罪。
    • 示例:退休官员收受在位时帮助过的企业回扣。这种情形体现了受贿罪的“持续性”特征,即权钱交易的关系并不因公职人员离职而终止。
  2. 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排除

    • 含义:基于正常人情往来的馈赠不构成犯罪,需结合财物价值、往来背景及是否存在请托事项综合判断。
    • 示例:逢年过节收受小额礼品通常不被认定为受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馈赠的财物价值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范围,或者存在明确的请托事项,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四、证据要求与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财物来源、谋利事实、双方供述等客观证据。例如,在行贿人账本中发现记录、监控录像显示财物交接、证人证实存在请托事项等。司法机关会通过审查银行流水、通讯记录、职务履行情况等材料,结合言词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五、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刑罚根据情节轻重而有所不同,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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