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不适用和解程序-吴娟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这一规定主要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的考虑。

一、法律背景与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具体来说,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可以和解。但此规定有明确的例外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适用上述和解程序。

二、法律背后的考量

  1. 再犯故意犯罪表明主观恶性较大:

    • 有再犯记录的犯罪嫌疑人通常被认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较高的人身危险性。他们再次故意犯罪,说明其可能并未真正悔悟,难以通过和解达到修复社会关系、预防再犯的目的。
    • 刑事和解制度旨在促进犯罪人改造和恢复社会关系,但对于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较高的犯罪嫌疑人,这一制度可能难以发挥预期效果。
  2. 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

    • 对曾经故意犯罪的嫌疑人限制和解,是为了防止因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高而给予过轻的处罚。
    • 如果允许此类犯罪嫌疑人通过和解减轻刑事责任,可能会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

三、实际案例与影响

在实际案件中,曾经故意犯罪的事实将成为影响定罪量刑以及能否适用特定法律程序的重要因素。例如,如果一名犯罪嫌疑人在五年内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之后又因涉嫌另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他不得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这意味着,他无法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而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四、其他法律限制与约束

除了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外,曾经故意犯罪的人员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限制和约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就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警察。这表明,有过故意犯罪记录的人员在法律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稳定。

总结与建议: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这是基于对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量,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的需要。在实际案件中,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