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李文宇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劳动纠纷

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从多个方面对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 神经系统疾病
    • 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 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 各种肢体瘫痪,肌力≤2级(含)以下者。
    • 双侧肢体肌力3级以下(含3级),且病程持续2年以上者。
    •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者。
    • 周期性麻痹频繁发作,严重影响日常生活者。
  2. 心血管系统疾病
    •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有慢性腹痛、呕吐、腹泻等严重消化不良症状,影响日常生活者。
    •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3. 呼吸系统疾病
    • 肺功能重度损伤。
    • 呼吸困难四级或Ⅲ级伴明显缺氧表现,经治疗难以改善,需长期依赖氧疗或机械通气维持生命者。
  4. 其他疾病
    •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 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 神经系统疾病
    • 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 单肢瘫肌力≤2级。
    •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结构损伤,功能障碍。
  2. 心血管系统疾病
    •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以上,伴有左心室扩大或心电图异常等情况。
    • 血压经常高于24/14.6kPa(180/110mmHg),伴有心、脑、肾等器官损害,且难以控制者。
  3. 呼吸系统疾病
    • 肺功能中度损伤。
    • 呼吸困难Ⅲ级,经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但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4. 其他疾病
    • 一侧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10cm²。
    •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数≥6根)后,影响呼吸功能。

三、鉴定流程与注意事项

  1. 申请流程
    • 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安排职工进行医学检查和鉴定。
    • 鉴定专家根据职工的病情、检查结果和相关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 注意事项
    • 鉴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规定为准。
    • 职工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或伪造病情。
    • 如果职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