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有本质区别吗-邹国文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经济纠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确实存在本质区别,这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行为方式、犯罪目的及法律后果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对比分析:

一、犯罪构成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 客观要件:表现为无货物购销或无应税劳务而开具相关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
    •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
    •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且通常具有偷逃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等非法目的。
  2. 逃税罪:

    •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收收入。
    • 客观要件: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主观要件:故意逃避缴纳税款,意图通过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二、行为方式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行为重点在于发票的开具环节存在虚假,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 手段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
  2. 逃税罪:

    • 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和复杂,涵盖整个纳税过程中的各种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
    • 具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

三、犯罪目的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目的多样性,主要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或非法获取其他经济利益,如收取高额开票费、骗取出口退税款等。
  2. 逃税罪:

    • 目的明确性,即逃避缴纳应纳税款,将本应缴纳给国家的税款非法占为己有。

四、法律后果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处罚力度较重。根据《刑法》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逃税罪:

    • 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且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经税务机关追缴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除特殊情况外)。

五、实际案例与注意事项

  • 实际案例:假设某公司为了少缴纳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另一家公司为其开具了金额巨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此案例中,该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如果该公司是通过伪造账目、虚报成本等方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逃避缴纳税款,则构成逃税罪。
  • 注意事项:虚开发票罪的成立并不必然以抵扣税款的出现或实现为条件,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法定数额(即便没有抵扣),也可构成犯罪。同时,逃税罪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在犯罪构成、行为方式、犯罪目的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方式准确区分两罪,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