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法定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目前政府采购主要包含以下八种采购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情形:
公开招标:
- 定义: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通常适用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不需要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采购项目。具体是否采用公开招标,还需参考各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的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其中会设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超过此标准且无特殊情况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 定义: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此处需注意,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有混淆,以下为竞争性谈判的准确描述):
- 定义: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公开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成功;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紧急需求无法等待招标时间;无法提前计算总价等。
单一来源采购:
- 定义: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出现无法预料的紧急情况需从特定供应商采购;为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需从原供应商购买且添购款不超过原合同金额十分之一。
询价:
- 定义: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此方式为财政部后续认定):
- 定义: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框架协议采购(此方式为财政部后续认定):
- 定义: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
- 适用情形:小额零星采购需与采购目录内耗材、配件配套;跨部门行政服务需超限额小额采购;对外服务项目需供应商自主选择两家以上;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等。
合作创新采购(此方式为财政部后续认定):
- 定义: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帮助您了解法定的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