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是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李磊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侵权纠纷

高空抛物罪既不属于抽象危险犯,也不属于具体危险犯,而应被明确界定为情节犯。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阐述:

一、核心概念辨析

  1. 抽象危险犯:指行为本身因包含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立法上“拟制”了这种危险性,无需司法上再就具体个案判断是否存在实际危险。抽象危险犯的成立,不依赖于具体危险结果的发生,而是基于行为本身的危险性。

  2. 具体危险犯:行为的危险性需要司法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即要求行为具有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具体可能性。具体危险犯的成立,依赖于行为造成的具体危险状态。

  3. 情节犯: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类型。情节犯的成立,除了考虑行为本身,还需综合考量其他情节因素,如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等。

二、高空抛物罪的法律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高空抛物罪的成立条件,即行为本身加上“情节严重”。

  1. 非抽象危险犯:

    • 高空抛物罪的成立并非仅仅因为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如果仅仅因为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就构成犯罪,那么将过于宽泛,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实际上,高空抛物罪的成立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意味着不是所有高空抛物行为都自动构成犯罪,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非具体危险犯:

    • 虽然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但并非所有高空抛物都具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具体危险。
    • “情节严重”的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行为是否造成了具体的危险,而是更多地考虑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及其可能引发的后果,如抛物的种类、时间、地点、造成的后果等。
  3. 属于情节犯:

    • 高空抛物罪的成立不仅取决于行为本身,还需考量行为的各种情节因素。这些情节因素共同构成了“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 例如,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抛掷重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构成高空抛物罪。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罪的认定,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抛物行为本身的性质、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即使未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只要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构成具体威胁,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认定为高空抛物罪。

四、建议与总结

  • 对于公众:应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避免实施此类行为。同时,在遇到高空抛物事件时,应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以便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 对于司法机关:在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因素,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有效执行。对于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高空抛物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综上所述,高空抛物罪应被明确界定为情节犯,而非抽象危险犯或具体危险犯。这一结论既符合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式。如果您有任何关于高空抛物罪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