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要求收取质保金违反哪条法律-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要求收取质保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可以收取质保金。”
  2. 法律解读: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限额及退还等事项,但并未提及质保金。质保金通常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确保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然而,在政府采购领域,质保金的收取并未得到法律的明确支持,反而可能因增加供应商负担、限制公平竞争等而被视为违规行为。
  3. 实践影响:

    • 要求收取质保金可能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增加供应商的经济负担,降低政府采购的吸引力。同时,质保金的收取和管理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如质保金的退还条件、期限、方式等,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纠纷和诉讼。
  4. 建议措施:

    • 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质保金。若需确保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可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如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履约担保机制等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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