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担保人代偿后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时间需分情况讨论:
若原债权文书已明确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及起算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若公证债权文书已明确约定债务人逾期履行时的迟延履行金标准(如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及起算时间(如自逾期之日起算),则担保人代偿后申请强制执行时,迟延履行金应按原债权文书约定的时间起算。例如,原债权文书约定“债务人应于2023年1月1日还款,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则迟延履行金自2023年1月2日起算。
若原债权文书未明确迟延履行金或仅约定“逾期利息”等模糊条款
此时需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担保人代偿后的特殊规则
担保人代偿后取得债权人地位,其申请强制执行时,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需以代偿日为节点区分: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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