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免责事由包括哪些-王国江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经济纠纷

连带担保人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 情形说明:若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因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而被撤销,那么基于该主合同产生的担保合同也将随之无效。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需注意,如果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 情形说明:在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保与人保时,若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对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如抵押权、质权),则其他担保人(包括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可以主张免责。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 担保期间届满且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

    • 情形说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若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即使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若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行使权利,保证人同样免责。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 主债务消灭或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移

    • 情形说明:当主债务因清偿、提存、抵销等原因消灭时,担保责任自然终止。此外,若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且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 情形说明: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如延长还款期限、增加借款金额等),且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但若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特殊提醒:

  • 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应仔细审查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例如,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担保范围等关键条款,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 债权人亦应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间而丧失对保证人的追索权。同时,在变更主合同或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时,应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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