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列主体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破产管理人作为申请执行人
当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行使权利,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时,应以“XXX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名义列为申请执行人,并在执行申请书中注明管理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例如:
“申请人:XX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张三,管理人组长)”
此时需附上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破产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
若破产企业本身是被执行人,管理人接管后仍以原企业名义列为被执行人,但需在执行文书中注明“已进入破产程序”及管理人联系方式。例如:
“被执行人:XX公司(破产管理人:李四,联系电话:XXX)”
管理人需履行配合执行义务,如提供财产线索、协助处置资产等。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与执行异议
若管理人需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财产不属于破产企业),应以“XXX公司破产管理人”名义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提交破产受理裁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特殊情形:管理人撤销执行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若管理人决定撤销原执行申请,需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撤销申请,并注明主体为“XXX公司破产管理人”。
实务提示:
如有具体案件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结合案情提供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