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干部能否搞中介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村干部,作为基层的党员干部,同样需要遵守这些规定,不能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首先,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角度来看,该条例明确列出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其中就包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对于这类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从警告到开除党籍不等,具体取决于情节的轻重。
其次,党员干部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他们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必须用于公共利益,而不能被私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即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这种行为容易将公共权力演变成个人谋利的工具,改变权力的公共属性,为权力进入市场竞争打开方便之门,也为权钱交易的腐败滋生提供温床。
再者,从实际案例来看,近年来各级纪委查处通报的一些典型案例中,有不少就涉及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这些案例中的党员干部,因为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仅受到了党纪的处分,有的还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党员干部因职位和工作关系,社会接触面广,掌握的信息丰富。他们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些信息服务,做一些出谋划策、穿针引线的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助一臂之力。但是,如果把这些优势用于从事违规营利活动,从中收取“中介费”“感谢费”,就让服务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综上所述,村干部作为基层的党员干部,不能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他们应该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出以公心,不得公权私用,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