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可以签订不能租给同行协议吗-孟翔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合同纠纷

体育场签订“不能租给同行”的协议,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限制,需分情况讨论其合法性及效力:

  1. 协议性质与反垄断法限制
    若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即体育场与同行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则直接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例如,若体育场与另一体育场约定“均不得向第三方体育赛事组织者出租场地”,此类协议会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属于绝对无效条款。

  2. 协议主体与适用范围

    • 若体育场为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如某地区唯一大型体育场):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其与交易相对人(如租户)达成的“独家交易协议”(如要求租户承诺不租用其他体育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接受反垄断审查。
    • 若体育场非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其与租户签订的“排他性租赁条款”(如要求租户在租赁期内不得租用其他体育场)可能被认定为合法,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协议期限合理(通常不超过3-5年);
      • 不显著限制市场竞争(如该地区存在多个可替代体育场);
      • 租户自愿接受条款(无胁迫或欺诈情形)。
  3. 协议目的与合理性审查
    即使协议不直接违反反垄断法,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可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审查其合理性。例如:

    • 若协议目的是“保护体育场商业秘密”(如独特场地设计),但实际限制了租户正常经营,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 若协议是“为保障赛事安全”(如要求租户承诺不同时租用其他场地以分散安保资源),且期限、范围合理,则可能被支持。
  4. 实务建议

    • 体育场方:若需签订排他性条款,应明确协议目的(如保障赛事质量)、限制范围(如仅针对特定赛事类型)、期限(如不超过1年),并留存租户自愿接受的证据(如签字确认的补充协议)。
    • 租户方:若认为协议限制竞争,可要求体育场提供“不签订则不租赁”的合法理由,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垄断行为。

结论:体育场能否签订“不能租给同行”协议,需结合协议主体市场地位、条款内容、目的及期限综合判断。建议双方在签订前咨询律师,确保协议不违反反垄断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有具体协议文本或场景,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