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二十三条解读-王滔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公司事务

关于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解读,特别是针对双层一人公司(俗称“套娃式”一人公司)的连带责任穿透问题,这是一个相对复杂且具有实践争议性的法律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读:

一、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核心内容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主要涉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在2023年的修订中新增了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内容,拓展了公司人格否认的类型。

二、双层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与争议

双层一人公司采用两层逐级全资控股的股权架构,其特殊性在于上下两级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结构在实践中引发了关于股东连带责任能否逐层穿透的争议。

  1. 争议观点一:

    • 一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也未限定可穿透层级。因此,在法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应允许连带责任逐层穿透。否则,一人公司的股东可能通过“套娃”形式逃避债务。
  2. 争议观点二: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司法仅规制直接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未允许追索上层股东。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对象为“公司债务”而非“公司责任”,再穿透不符合文义解释。同时,法人人格否认采举证责任倒置已是特殊规定,不宜扩大解释。

三、双层一人公司连带责任穿透的考量因素

在决定是否允许双层一人公司连带责任穿透时,需要综合考虑商法、民法和诉讼法等多个层面的因素。

  1. 商法层面:

    •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系人格否认推定。在审查连带责任穿透时,应考量推定的合理性和盖然性。双层一人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的盖然性可能低于单层一人公司。
    • 一人公司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原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特殊保护规定,但不等同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原则被全盘否定。
  2. 民法层面:

    • 连带责任由法定或约定产生。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不宜将此扩张到第二层股东。
    • 责任财产认定以确定性债务为前提。在公司债权人诉双层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诉中,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基础债务关系。
  3. 诉讼法层面:

    • 从诉讼标的看,虽然公司债权人要求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均是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但诉讼的本质是先审理基础法律关系,再审理股东责任问题。若允许双层穿透,将增加审理难度。

四、双层一人公司连带责任穿透的限度与规则

  1. 穿透路径:

    • 双层一人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穿透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路径,且是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而非“人格否认推定制度”。人格否认推定仅能适用于直接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的一人公司及其股东。
  2. 穿透规则:

    • 穿透事由:应结合人格滥用的三种类型来界定,包括构成人格混同、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母公司过度支配控制子公司等。
    • 穿透层数:一次诉讼中至多穿透二层,即在符合穿透事由情形时,最多穿透至股东的股东的责任。如果上层股东还应承担责任,应待该穿透诉讼结束后,且前述责任主体未履行生效判决时,另行诉讼。

五、实践案例与最高法态度

在实践中,对于“套娃式”公司能否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最高法在相关案例中作出了明确回应。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限,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确定实体权利应由审判程序完成,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不经审判即确定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适度的扩张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过度扩张。

六、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双层一人公司连带责任穿透的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具有实践争议性的议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商法、民法和诉讼法等多个层面的因素,并遵循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路径和规则。同时,建议公司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