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价包干合同结算时,是否要去除暂列金,需根据合同具体约定及项目实际情况判断,常见情形如下:
合同明确约定暂列金使用方式及结算处理规则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暂列金属于“总价包干范围外的预留费用”,仅用于应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不可预见事项,且约定“未使用的暂列金不予支付”或“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则结算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扣除未使用的暂列金。例如,合同约定“暂列金100万元,最终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未使用部分归发包人所有”,此时需扣除未使用的暂列金。
合同未明确约定暂列金性质,但总价包干范围已覆盖全部工程量
若合同采用“总价包干”模式,且明确约定“合同总价已包含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风险等”,且未将暂列金列为独立支付项,则暂列金可能已被包含在总价中。此时结算时无需额外扣除暂列金,除非发包人能证明暂列金对应的工作未实际发生且未包含在总价范围内。
合同约定暂列金为“总价包干范围内的预留费用”
部分合同可能约定暂列金属于总价包干的一部分,但用于平衡承包人报价风险(如工程量估算偏差)。此时若项目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一致,暂列金可能已通过总价消化,结算时无需单独处理;若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偏差较大,可能需按合同约定调整总价,但暂列金本身不作为独立扣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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