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出现抵触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和程序处理:
适用上位法优先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五条,若行政规章(如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首先需判断是否存在上位法依据。若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如法律、行政法规)一致,而地方规章与之冲突,则应优先适用部门规章;反之,若地方规章符合上位法而部门规章违反,则适用地方规章。
例如:若国务院某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某项行政许可的条件,而某部委规章和某省政府规章对此条件有不同规定,此时应优先适用符合行政法规的规章。
提请国务院裁决的特殊情形
若两者均无直接上位法依据,或均符合上位法但存在实质性冲突,此时需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国务院有权判断哪一规章更符合立法目的、实际需要或国家政策导向,并决定适用规则。
例如:若某部委规章和某省政府规章均对某新兴行业的管理作出规定,但监管范围、程序等存在矛盾,且无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指引,则需报请国务院裁决。
通过立法程序解决根本冲突
若抵触问题频繁出现或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相关部门可通过修订上位法、制定新的行政法规,或由国务院统一协调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的制定权限,从源头上消除冲突。
例如:若某领域长期存在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的管辖权争议,国务院可通过发布行政法规明确划分职责,避免后续冲突。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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