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如需要表决 一定要开债权人会议吗-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6-19 公司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如需表决,并非一定要召开债权人会议,但债权人会议是表决的主要形式,特定情况下也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具体分析如下:

  1. 债权人会议是表决的主要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权利、参与决策的核心机构。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如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通常需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规则为: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特殊事项如重整计划分组表决时,需满足各组法定条件)。

  2. 书面表决的例外情形
    法律并未禁止通过书面形式表决,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程序合法性:需经债权人会议主席或管理人提议,并提前通知债权人表决事项、期限及方式;
    • 债权人同意:债权人需明确同意以书面形式表决,且未提出异议;
    • 结果公示:表决结果需向全体债权人公示,并确保程序透明。
      实践中,书面表决多用于债权人分散、会议成本过高或紧急事项,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撤销。
  3. 特殊程序中的表决方式

    • 重整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重整计划草案需在债权人会议上分组表决,但法院可在特定情形下强制批准(即“强裁”),此时无需全体债权人同意;
    • 和解程序:和解协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但法律未排除书面表决的可能性;
    • 简易破产程序:部分地区试点简易破产程序,允许对小额债权或事实清楚案件简化表决流程,但需以地方司法文件为依据。

实务建议:

  • 管理人应优先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确保程序合法性;
  • 如需书面表决,需提前与债权人沟通并留存书面同意证据;
  • 对重大事项(如重整计划),建议结合分组表决与法院审查,降低程序风险。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破产程序中的表决规则或具体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