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受贿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财物的情形。以下从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则两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共同受贿的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共同受贿的主体为二人以上,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需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认定标准)。
- 主观要件:各行为人需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即明知共同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 客观要件:
- 实施了共同受贿行为,包括共同商议受贿事宜、分工实施受贿行为(如一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另一人代为收受财物)等。
- 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包括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
- 共同收受了财物,财物可以是现金、物品、财产性利益等。
- 客体要件:共同受贿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共同受贿的处罚规则
一般规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共同受贿犯罪,应当按照行为人所参与的共同受贿的数额处罚。
- 具体量刑时,需考虑受贿数额、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殊规则:
-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若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依照受贿罪的共犯处罚。但需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需实际参与受贿行为或对受贿行为起重要作用。
- 共同受贿中的主从犯认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共同受贿中的数额认定:共同受贿的数额应按照行为人所参与的共同受贿的数额认定。对于部分行为人未实际分得财物的,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其他情节:
- 若行为人具有索贿情节的,应从重处罚。
- 若行为人受贿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需注意退还或上交的时间、方式等要素。
- 若行为人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