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内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作为庭审的依据,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或制作调解书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会出具确认裁定书,此时调解协议内容可直接作为庭审证据,且具有强制执行力。若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如诉前调解、诉讼中调解),法院会直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庭审中可直接引用其内容。
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记录,可作为书证或证人证言提交
若调解协议未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过程仅形成会议纪要、录音录像等记录,其性质属于普通证据。此时需满足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
调解中自认的事实,可能被对方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例外情形是:若调解中自认的事实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或对方能证明该自认并非基于妥协目的(如双方在调解前已书面确认该事实),则可能被法院采信。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场景,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细节分析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