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信诈骗司法解释-于洋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刑事辩护

关于跨境电信诈骗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定罪量刑标准、共同犯罪认定、管辖规则及涉案财物处置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解读:

一、定罪量刑标准

  1. 基本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后续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专门意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据此定罪量刑。
  2. 电信网络诈骗特定标准:

    •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上述标准的,同样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若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认定

  1. 全面惩处关联人员:

    • 在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不仅直接实施诈骗的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人员,即使未直接参与诈骗,也可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2. 主观明知推定:

    • 司法机关会根据行为人的职业背景、交易方式异常性等综合判断其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若行为人明知仍提供帮助,则构成共同犯罪。

三、管辖规则

  1. 属地管辖优先:

    • 在我国境内实施的跨境电信诈骗活动,无论犯罪地是否在境外,均由我国司法机关管辖。这意味着,即使诈骗行为部分发生在境外,只要在我国境内有实施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就有权管辖。
  2. 属人管辖补充:

    • 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跨境电信诈骗,损害我国公民或国家利益时,可适用我国刑法进行管辖。这体现了我国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四、涉案财物处置

  1. 追缴范围扩大:

    • 在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除违法所得外,用于犯罪的工具(如手机卡、银行卡)、第三方平台非法获利等均纳入追缴对象。这有助于最大程度地追回赃款赃物,减少被害人损失。
  2. 善意第三人保护:

    • 若第三人以合理价格购得涉案财物且不知情,可不予追缴。但第三人需证明交易合法性,否则仍可能面临财物被追缴的风险。

五、实务操作建议

  1. 对执法机关的建议:

    • 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建立跨境诈骗案件快速响应机制,以便及时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
    • 完善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规范,确保证据链完整性,为案件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2. 对公众的建议:

    • 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来电或网络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 一旦发现受骗,立即报警并提供详细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司法机关及时追回赃款赃物。
  3. 对辩护律师的建议:

    • 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来源合法性及关联性,确保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结合从宽政策,争取退赃退赔后从轻处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假设某跨境诈骗集团利用境外服务器实施诈骗,但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司法机关对该案行使管辖权,并成功追回赃款并遣返犯罪嫌疑人。这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严厉打击和有效管辖。

总结与提醒:跨境电信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对其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和严厉的惩处措施。若您或您身边的人遭遇跨境电信诈骗,请及时报警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作为专业律师,我将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