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调解书未明确写明解除婚姻关系,需分情况处理:
调解书内容本身隐含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
若调解书中虽未直接写“解除婚姻关系”,但通过其他条款(如“双方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已协商一致”等)可明确推断出双方已就离婚达成合意,且调解书经法院确认并送达双方,此时调解书生效即视为婚姻关系解除。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额外办理离婚登记或补写解除条款。
调解书内容未体现离婚合意,或存在歧义
若调解书仅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但未明确双方同意离婚,或表述模糊导致无法推断离婚合意,则婚姻关系未解除。此时需向法院申请补充调解或重新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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